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陈海洲
申请执行人:陈海平
申请执行人:陈海棠
申请执行人:陈够青
被执行人:焦作市祁佳净保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海洲、陈海平、陈海棠、陈够青申请执行焦作市祁佳净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海洲自愿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焦劳人仲案字(2011)第1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