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1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学亮
审 判 员 李平芳
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41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学亮
审 判 员 李平芳
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