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陈铭文。被执行人韩素玲。本院在执行陈铭文与韩素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韩素玲已按该案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兴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剑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羽 来源:百度“”
陈铭文与韩素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陈铭文。被执行人韩素玲。本院在执行陈铭文与韩素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韩素玲已按该案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兴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剑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