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1095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刘大会,该社主任。被告贾向楠,男,汉族,深州市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与被告贾向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科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张新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乃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