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949-1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玲,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太平村211号。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立新所有的牌号为鲁FD36**号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张立新所有的鲁FD36**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