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654号原告东营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雒安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东,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宏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东二路西黄河工贸园。法定代表人杨建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宏发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燕华然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