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4日,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4日,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因原告家庭困难,免予收取。
审判员 伍贤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