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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140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于淑凤与被执行人刘照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1)栖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彩波执行员  徐福洲执行员  隋连海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衣富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