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49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志科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王红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