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13号
原告:黄金元,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
被告:张闯成,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黄金元与被告张闯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9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金元与被告张闯成自愿离婚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金元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玉山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