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38-2号申请执行人皮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系申请执行人皮某甲之妻。被执行人皮某乙。皮某甲、张某某与皮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做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皮某甲、张某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按民事调解书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小红
审 判 员 王 敏
代理
审判员 任文龙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