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乔冠京,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李响,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冠京与被执行人李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于2012年1月6日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洪波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有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