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高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闫连国。申请执行人闫建民。被执行人陈建设。被执行人骆会生。被执行人王秀尧。被执行人高斌义。被执行人李中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高民初字第0222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9月1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陈建设、骆会生、王秀尧、高斌义、李中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设、骆会生、王秀尧、高斌义、李中秋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建设、骆会生、王秀尧、高斌义、李中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设之妻陈春英在中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新支行的存款67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慧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