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28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
委托代理人:柴国仙。
被告:潘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潘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