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于晓晶,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龙门���A区*号楼*单元*楼*户。
被执行人:李斐,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莱阳市毛巾厂宿舍楼5单元101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阳民一初第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2年5月10日,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莱阳执字第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松 建
审判员 李 卫 界
审判员 姜永平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德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