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涧民二初字第24号

张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