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