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华某某,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保平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邢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