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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法执字第161号

孙会东申请执行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会东,孟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孙会东,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被执行人:孟海波,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孙会东申请执行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孟海波不知去向,所在单位已向其停发工资,其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河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马成刚执行员  张卫青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振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