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161号
申请执行人:孙会东,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被执行人:孟海波,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孙会东申请执行孟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孟海波不知去向,所在单位已向其停发工资,其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河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马成刚执行员 张卫青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振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