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1183号
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
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维中,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被告权维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2年10月22日支付原告产权补偿款12810.97元。现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范合瑞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