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36号原��王加瑞,农民。被告李英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瑞与被告李英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瑞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公众号“”
王加瑞与李英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36号原��王加瑞,农民。被告李英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瑞与被告李英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瑞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