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刘锡铭、张桂芬。被执行人刘国玲、刘国珍、刘国芝、刘国东、刘国香。本院在执行刘锡铭、张桂芬申请执行刘国玲、刘国珍、刘国芝、刘国东、刘国香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郭万池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