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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61号

娄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娄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61号

原告:娄某,西安交通大学教师。

被告:董某,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洁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列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