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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行审字第126号

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邱行审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XX峰。

被执行人:河北省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满。地址:衡水市人民路1143号。申请执行人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被执行人河北省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冀邱)质监罚字(2011)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冀邱)质监罚字(2011)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本院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冀邱)质监罚字(2011)第062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费一千三百二十五元,由被执行人河北省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马秀峰

人民陪审员  郑 凯

人民陪审员  王红达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连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