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钱某。
被告:阮某。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所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丽丹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