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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203号

钱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钱某。

被告:阮某。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所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丽丹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