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蒲民初字第01748号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蒲城县杰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蒲城县杰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748号原告白某某,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城县杰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街西5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蒲城县杰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俊萍

审判员  徐 戈

审判员  王留纪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