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袁小东2012-5-14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2-5-11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执初字第242-1号执行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红富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东坑三横中路1号1栋702房。法定代表人梁月眉,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南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仁冬。申请执行人广州红富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汇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汇制衣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红富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5656元、案件受理费2013元、诉讼保全费109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6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汇制衣有限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并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惠博法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汇制衣有限公司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的存款9567.23元(账号:44×××08)。现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汇制衣有限公司存在中国银行惠州博罗石湾支行(帐号:44×××08)的存款9567.23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星汇制衣有限公司存在中国银行惠州博罗石湾支行(帐号:44×××08)的存款9567.23元至广东发展银行博罗支行(账户:博罗县人民法院;账号:10×××71),予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友良
代理
审判员钟伟志
代理
审判员李敏娴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梁焕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