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韩苹,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王洪,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05)吉丰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韩苹与王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洪已死亡,申请执行人韩苹根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交行花园小区3-3-702号140平方米的房屋归其所有,向本院申请执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向吉林市房产管理局裁定执行,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5)吉丰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终结该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赵文明
审 判 员 王润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