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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347-1号

杨文艺与曹智华、苏栓锁、袁永亮、焦新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4-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艺,曹智华,苏栓锁,袁永亮,焦新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347-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艺,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智华,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栓锁,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永亮,男,194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新虎(又名焦刘红),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艺与被执行人曹智华、苏栓锁、袁永亮、焦新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杨文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一重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8044.71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34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强-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