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205号
原告:刘大新。
委托代理人:肖军。
被告:蒋水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新诉被告蒋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新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新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大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