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陕西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十里铺东村口386号。委托代理人赵晓俊,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守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05号国贸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于亦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陕西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世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曹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