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刑初字第00030号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强,男,现年45岁,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肖村。诉讼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雷刚,男,现年27岁,汉族,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田胥崖村。被告人王居祥,男,现年54岁,汉族,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田胥崖村。被告人王菊海,男,现年62岁,汉族,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田胥崖村。被告人王荣强,男,现年21岁,汉族,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田胥崖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强以被告人王雷刚、王居祥、王菊海、王荣强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诉讼。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自愿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志强撤回对被告人王雷刚、王居祥、王菊海、王荣强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王小兵
审判员 景兰芳
审判员 王有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雪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