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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429号

狄建武申请执行北京市建筑材料销售中心唐山洁具分厂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狄建武,北京市建筑材料销售中心唐山洁具分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狄建武。被执行人北京市建筑材料销售中心唐山洁具分厂。本院在执行狄建武申请执行北京市建筑材料销售中心唐山洁具分厂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4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代 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