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孙佳佳,女,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尚鹏,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关于孙佳佳与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蓝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孙佳佳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7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尚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查无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蓝执字第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
审 判 长 侯锦萍
代理
审判员 潘西社
代理
审判员 杨养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