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626��申请执行人杜振英。被执行人刘润锁。本院在执行杜振英申请执行刘润锁赡养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6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杜振英申请执行刘润锁赡养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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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626��申请执行人杜振英。被执行人刘润锁。本院在执行杜振英申请执行刘润锁赡养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6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