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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626号

杜振英申请执行刘润锁赡养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振英,刘润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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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626��申请执行人杜振英。被执行人刘润锁。本院在执行杜振英申请执行刘润锁赡养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6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