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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原法执字第442号

杨宗标与王春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宗标,王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原法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杨宗标,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南干道66号。

被执行人:王春明,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师寨镇王堂村。本院在执行杨宗标申请执行王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春明无能力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也到金融部门查询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延期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原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苗夏玉

审判员  李文正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秀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