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白明光。被执行人赵淑新。本院在执行白明光申请执行赵淑新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
白明光申请执行赵淑新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白明光。被执行人赵淑新。本院在执行白明光申请执行赵淑新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