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

白明光申请执行赵淑新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明光,赵淑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白明光。被执行人赵淑新。本院在执行白明光申请执行赵淑新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