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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1585号

徐修花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修花,毛元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1585号申请执行人徐修花。被执行人毛元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修花与被执执行人毛元尧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即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江世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