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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黎法执字第155号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黎城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倒塌损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黎城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黎法执字第155号申请人王某甲,男,1961年6月17日,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申请人王某乙,男,1984年10月31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山西省公安厅干警。申请人王某丙,女,1999年5月18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被执行人黎城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某,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黎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黎城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黎城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的价值11490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敏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