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22号原告王成。被告王超。被告张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与被告王超、张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宸瑞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