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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52号

刘某与尚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尚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士博,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长友

代理

审判员  任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