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士博,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15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长友
代理
审判员 任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