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平初字977号原告胥永才委托代理人孙丽茹被告阎魁峰被告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庆发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永才诉被告阎魁峰、万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与原告胥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善平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