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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58号

黄跃飞与徐富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58号

原告:黄跃飞。

委托代理人:张军晓。

被告:徐富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跃飞与被告徐富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跃飞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跃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黄跃飞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应晓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冯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