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89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达。
被执行人:黄晓州。申请执行人王建达与被执行人黄晓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黄晓州至今分文未付,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建达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2011)温龙商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18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建华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