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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叶某1与叶某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叶某1,叶某2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叶某1,女,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荃湾。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2,男,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4月相识,1999年农历10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叶某3(曾用名叶少丽)。后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下去,2004年4月双方分开生活至现。2012年4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女儿叶某3归其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叶某1与被告叶某2所生女儿叶某3(曾用名叶少丽)由原告叶某1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叶某1自行负责,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泽川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旭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