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957号原告阳绍勇,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韩绍武,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刘培华。被告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程亚清。
原告阳绍勇与被告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利群装修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自然情况不准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绍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雪松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