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执一字第00131号

徐伍民与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伍民,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31号

申请执行人:徐伍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董事长。徐伍民与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徐伍民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与申请人徐伍民于2010年9月1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