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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执字第1113号

周凡涛与邹城市石墙镇下九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5-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凡涛,邹城市石墙镇下九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周凡涛被执行人邹城市石墙镇下九村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间因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6日审结。该案(2011)邹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邹城市石墙镇下九村村民委员会在邹城市石墙镇经管站的收入8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凡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洪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