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佛冈县大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佛冈县迳头镇大村村高山村民小组。机构代码:76932641-3。
法定代表人:熊炳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全喜,广东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号。机构代码:13020055-3。
法定代表人:张秋;职务:总经理。
原告佛冈县大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大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恩宽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利桂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