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涛 涛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坤(兼) 来源: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涛 涛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坤(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