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283号原告汤海洲。委托代理人常忠山。被告陈淑香。被告赵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海洲诉被告陈淑香、赵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海洲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海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海洲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275.00元,退回原告275.00元。
代理
审判员 汤丹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帅 微信公众号“”